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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主播账号权益纠纷之MCN机构应当如何应对?

2024-03-19 14:4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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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面通过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一则参考案例,来论述MCN机构如何在主播账号权属发生争议时争取对自己较为有利的局面:

重庆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某某传媒公司)向法院起诉,要求确认抖音名为“某某仙”、抖音号为“**xianyx”的抖音账号和快手名为“某某仙”、快手号为“**xian”的快手账号归属某某传媒公司所有。而被告答辩称上述账号是其自有账号。2022年6月29日,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(2020)渝01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:确认抖音名为“某某仙”、抖音号为“**xianyx”的抖音账号以及快手名为“某某仙”、快手号为“**xian”的快手账号归属某某传媒公司,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前述抖音账户及密码、快手账户及密码交付给某某传媒公司等。2022年12月26日,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(2022)渝民终859号民事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在这个案例中,我们可以看到双方对于主播账号归属的不同的意见,传媒公司认为案涉“某某仙”抖音、快手账号为公司财产,而被告则认为案涉上述账号是其自有账号,并非公司资产。

目前我国立法对主播账号等虚拟财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二十七条。但该条仅为引致性规定,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物权法范畴内的“物”以及物权的种类、内容如何定性在理论界及实务界均存在巨大争议。但无论争议如何,主播账号作为具有巨大商业价值的虚拟财产,其权益归属以及保护应当得到MCN机构的足够重视。在实践中,法院对此类纠纷作出的判决观点不尽相同。作为MCN机构,如果想掌握公司较为重要的主播账号的控制权,并且在和主播产生纠纷的时候尽量减少账号归属的争议,律师建议可以采取如下方法:


关键字:明确约定

1、对于已经注册并拥有一定粉丝量和影响力的主播账号,MCN机构和主播应当对该账号的权属予以明确约定。尤其是独家代理的主播,建议MCN机构在合约中明确约定主播账号归属于MCN机构,包括账号的名称、所属平台、账号注册使用的号码都应当予以明确。以便在发生争议时,若法院认定该约定合法有效,则该账号归MCN机构所有。如部分法院判定,公司和主播的合作协议已经成立并生效,且抖音账号属于法律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,其经过培育后具有一定商业价值,具有一般财产的属性,当事人之间对抖音账号的归属进行自愿约定和处置,并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应受法律保护。


关键字:职务行为

2、MCN机构和主播未对主播账号权属有明确约定时,对于主播日常的工作内容就是运营该账号的,MCN机构可以在补充协议或者其他文件中对主播的工作职责予以细化。对于没有注册账号的新主播,MCN机构可以在签订合作协议后,根据公司的规定要求该主播进行新账号的注册,以注册后的账号用于完成公司任务。从而在主播账号权属发生争议时,法院会考虑主播在系争账号的直播等是执行公司的职务行为,从而将主播账号判归MCN机构所有。如部分法院认为,KOL主播在工作期间的工作职责系运营账户,MCN机构向其支付劳动报酬,主播运营账户的行为系职务行为,该职务行为产生的价值应由支付劳动报酬的一方取得。并且,MCN机构为账户推广支付费用,用于公司业务拓展等,故账号应为公司所有。


关键字:运营、管理

3、MCN机构应当积极参与公司主播账号的注册、运营和管理。MCN机构应当建立较为完善的账号管理流程,加强对主播账号工作的监督和审核。对于MCN机构投入较大的重要主播和账号,应当有专人负责维护和运营。在主播账户运营的实际流程中,MCN机构应当格外留意并积极保存与主播账号运营紧密相关的各类证据,确保这些证据能够完整、真实地反映MCN机构在账户注册、内容策划、日常运营、粉丝管理以及孵化成果等方面的实质性贡献和推动性作用。这不仅有助于MCN机构内部管理的规范和高效,更能在法律纠纷发生时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。

考虑到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争议账号注册、使用、管理和收益的实际情况的高度关注,MCN机构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应建立一套系统、完善的资料保存机制,并定期进行证据的整理、分类和备份。同时,MCN机构还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律培训,提升员工对证据保存重要性的认识,确保每位员工都能在日常工作中主动、积极地参与证据保存工作。

此外,MCN机构还可以考虑利用现代科技手段,如区块链技术、电子签名等,来提升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。这些技术的应用不仅可以有效防止证据的篡改和伪造,还能在纠纷发生时为MCN机构提供更加有力、可靠的证据支持。


关键字:竞业禁止、违约责任

4、MCN机构在业务运营过程中,应加强对竞业禁止条款的设立和违约责任的明确。MCN机构之所以坚持对主播账号归属权的主张,其背后的深层逻辑在于,防止主播在结束与MCN机构的合作关系后,直接利用在MCN机构期间累积的流量和影响力,进行与MCN机构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活动。这种行为不仅可能损害MCN机构的商业利益,还可能对MCN机构的声誉和长期发展造成不良影响。

因此,为了确保MCN机构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,建议MCN机构在与主播签订合作协议时,应详尽地约定主播的竞业限制义务,并明确规定若主播违反此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。通过这种方式,不仅能够强化MCN机构对主播行为的约束,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主播流动而带来的潜在风险。同时,这也体现了MCN机构对业务规范化和法律风险防控的高度重视。

虽然主播账号是虚拟的,但是账号的使用者是现实的。因此,无论是MCN机构还是主播,在对主播账号的权属产生争议时,都应当回到法律的框架内,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面对和解决矛盾。不仅要考虑主播账号的注册信息、使用记录等客观因素,也要结合双方对主播账号的实际运营、管理和投入程度等主观因素,进行综合判断。只有这样,才能确保主播账号的归属问题得到合理、公正解决,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,促进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。

①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、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